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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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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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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不停止执行”为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采取了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立法原则;同属行政救济法律体系的《行政复议法》第21条也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由以上两部行政法律的规定可知我国在行政救济体法律体系中采取的是不停止执行原则。(二)“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为避免由于实施不停止执行原则而可能引发的弊端,同时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复杂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冗长,为了保护个案中的当事人利益,避免受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停止执行可能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在以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前提下设置了对该原则的例外规定一一诉讼停止执行,即在特定条件下,被争议的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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