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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女配偶以特定姿势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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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女配偶以特定姿势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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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一、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妇女的性自主权,指的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发生或者不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具体来看,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行为方式都属于性自主权的内容。

二、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权的程度。

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应当达到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心理健康的实质危害,并且犯罪嫌疑人在有一定主观恶性的前提下,使用了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

1、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条件、事发后被害人的报案情况以及被害人对嫌疑人的态度作一个初步分析。必须评估被害人的主观意识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状态?

强奸案件的一大特点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被害人对于性的主观意识都是不一样的,办案人员不可能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去进行判断。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被害人的性观念、从小接受的性教育、宗教信仰等做一个了解。

2、要考虑被害人遭受的实质危害结果。不使用避孕套或者经期性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意外怀孕或危害身体健康等。性行为的方式是否伤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名誉、自尊心等。

3、对于这些比较极端的争议案例,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也可以构成强奸罪,但是在这些被害人因性行为方式不认同而拒绝性行为的案例中,应当谨慎处理这些不知反抗的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性自主权被侵害是否主观明知,且积极追求。

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事先承诺往往是双方心知肚明的,但是随着时间、地点、场合、行为方式等外界因素的变化,被害人的主观意志能在发生着变化,必须审查清楚的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不是感知到了被害人的这种变化:被害人之前是愿意发生性关系的,但现在已经不愿意了。

我们在案件的审查中发现,被害人在被带到楼道里要求就地发生关系时表示过明确拒绝,并且在遭到嫌疑人殴打之后才默默同意了发生性关系,因此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拒绝、反抗都心知肚明,但仍然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以达到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其强奸的主观故意可以得到证明。

 

强奸案件,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当结合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进行全面考量。以被害人的主观意识,被害人对性行为的对象、场合、方式是否认同,被害人的性意愿是否发生变化,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权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性自主权被侵害是否积极追究等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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