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分配为,主要责任承担60%至90%责任,次要责任承担20%至40%。具体金额应当是总赔偿额乘以相应的比例。若是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
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3、死亡
就土地来说,在五保户去世之后其他承包的农用耕地以及农村的宅基地都将会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而且农村的土地是按照家庭承包制进行承包,农村的五保户家庭去世之后,其承包的土地没有共有人,所以其土地应该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就房产来说,由于五保户家庭没有法定的继承人,所以大多数情况之下无人能够继承五保户
征地补偿是怎样计算的? 一、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二、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发生错误原因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给付原因属于其他诉由的,应向原告释明按其他诉由诉讼。 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对案件最终结果影响重大。但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的,只需要证明其将钱款交付被告的事实
独生子女证拆迁补偿在征地拆迁中,《社居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征地转户在册居民,持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照顾增加一人按建筑面积30㎡进行补偿安置。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您好!关于“合伙开店股权分配是怎样分配的”的回复如下:合伙企业的股份安排一般采取奇数原则,即奇数合伙人结构,比如一个企业拥有三个合伙人,其中两个处于强势地位,另一个处于弱势,但也是很关键的平衡地位,任何一个人都没有决定权。彼此的制约关系是稳定的基础。 同时,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不论是家族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会拿出部份股份给予部份高级人才,按照通常的规则是,70%—80%由创业者拥有,其余20%—
法律规定遗产是怎样分配的 一、如果长辈立有遗嘱的,依照遗嘱分配遗产。遗嘱是长辈对自己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只要遗嘱真实合法,是长辈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遵循遗嘱来分配遗产。 二、如果长辈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分配遗产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
没有遗嘱的遗产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三块,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一般来说,村集体提留土地补偿费的20%-30%,其余分配到农民个人手上,常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谁家的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谁。另外一种是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但不管采取哪种分配方式,都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谁安置支付给谁的原则,如果被征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注:如住的是三
征地补偿费具体是如何分配的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地补偿费用项目(一)土地补偿费用地
一、核桃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农村征地对于核桃树的赔偿标准是核桃树的产值乘以年限。核桃树征地补偿新标准采用每棵600元的年收益计算,一般按10~15年纯收益计算损失,即乘以10到15个倍数。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一般不允许新建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只能保持现状。各省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不一样,一般最长的是高速公路两侧50米为控制区,匝道、收费站200米为控制区。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
一、农村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
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一般情况,就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决定怎么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也有要求补偿款的权利。农村承包地转包后被征收,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确定各种权力就可以知道了。现在
集体土地的征地流程是什么,其补偿征地原则是怎样的一、集体土地征地流程1、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