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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采“野草”为何被判刑3年 ! 真相令人震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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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采“野草”为何被判刑3年 ! 真相令人震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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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标题为《河南农民在田边顺手采了3株“野草”男子获刑3年》的新闻再次引发网民的热议。

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按照新闻报道的内容,这个农民只是无意中顺手采摘了三棵野草,被民警查获,后来被判了三年,缓刑三年,顺手罚了他三千。

如果真是这样,这位农民可真冤枉,不少网民气愤地问:难道在路边拔三棵草就犯罪了么?还要被判三年!

而很多网民受新闻报道的渲染,把批评的矛头直接对准中国的法律:太不公平太黑暗!这起看似明显有违公道的案件就这样激发了不少网民的正义之情。

以下热帖来自上述两家媒体官微的评论区,著名法律人士、公共知识分子何兵先生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个也能定罪?

然而,这条新闻所讲述的情况到底是不是真实的呢?可以说,大部分真实,确实有这个犯罪事实,确实有这个判决结果,然而,关键的地方不真实。

新闻内容中对作案动机进行了混淆式的报道,并采用标题党方式偷换概念、误导不知情的民众。在此,分两个层次作一个解读。

一、本案中的罪名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行为人是故意所为,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媒体对于法院的判决,在标题中以”顺手“二字进行报道,是明显的误导公众,更是对罪与非罪的公然混淆。

在该起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中,清清楚楚地写明,被告人是明知而为之,根本不存在不知情或过失的情节。在前文评论截图中,不少网民为被告洗地称其不知情,甚至有人提出李时珍尝百草要判无期,这要么是无视事实真相,要么就是无脑受媒体蛊惑乱喷。

对于该案的审理,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被告人秦运在非法采挖蕙兰花后,被当地森林公安查获,经过取证、调查和鉴定,于当日对其行政拘留七日,后检察院认为该案当事人已触犯刑法,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才有了之后的法庭判决,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行为亦无异议。

这也充分印证了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性,为何很多网民看完新闻报道便拍案而起、勃然大怒、张口就喷?

二、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并非偶然,在当地至少曾经出现过三起类似的案件。

也许蕙兰这种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或者即使听说也不甚了解。然而在当地,蕙兰应该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名贵植物,从网上公开的信息中不难查询到,此案在当地并非孤立的个案。

仅2016年就判决了四起类似的案件,华商报的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也证实了这个情况。然而,相关媒体却并没有报道这个情况。

由此不难看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是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在当地并不少见。我国法律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并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年龄不同而处罚不同,每个条款都是经过严格认真的考量才写进法律。

然而,这种依法判决的结果,经过一些媒体的报道和公知大V的误导后,不少网民偏听偏信,作出错误的判断甚至满口脏话的评论,这是一种不理性且无知的表现。

三、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的判决,为何在网上却引起截然不同的解读和批评?

这起案件在当地也许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和非议,经一些包括法制类、新闻类和网络名人甚至是法律专家的评论炒作,成为网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媒体报道中所运用的春秋手法。

将故意犯罪行为写为顺手采摘,顺手啥意思?是过失之举,还是顺手牵羊?避而不谈当地已判决数起类似案件却以”野草“来误导民众,一些法律专业网站本该通过此案来解读法律条文、宣传广大网民增强法律意识,结果现在居然都颠倒过来了,做法律的假装啥都不懂,跟风起哄,普通网民倒来撰文纠偏,一些姓党的媒体本该引导舆论的正确方向,结果是吃瓜群众主动辟谣、讲清真相。

这样的情况是很不正常的。

挖了路边三棵野草被判刑这样的新闻,不禁让人想起了之前发生的一农民抓了一百多只癞蛤蟆被判刑以及学生掏鸟被判刑这类新闻。

掏鸟案之所以成为舆情事件的一个经典,就是当时郑州某报刻意省去这十几次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个事实,精心剪辑掉事件中最关核心关键的部分,然后把掏鸟和被判重刑简单地以因果关系联系在一起,以图制造轰动效应。

媒体想通过各种手法来吸引人的眼球,本无可厚非,但涉及到法律专业的问题时,切不可模仿专家,用一些小伎俩来忽悠网民。

不得不承认,网上确实存在大量的无脑脊椎生物,他们最大的强项就是听到风就是雨,听到响就要跳。然而,作为一些主流媒体、专业媒体和党媒,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新闻工作要求,恪守七条底线,以客观、全面、公正的态度去报道新闻。

有很多经典的谣言并不是删除后就会从人们记忆中抹去,相反,却能令人经常想起、鄙视。

在本文即将完稿时,突然又发现澎湃对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作了与自己先前完全相反的解释。对此只想说,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中国的法律也这么多年了,想改的话,最好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去修改,媒体应该没有司法解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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