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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这个条件,一次诉讼就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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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这个条件,一次诉讼就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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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特殊情况,能让法院一次就判离呢?

那就是达到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两次登记结婚的,或者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所以,即便同居,但不是对外以夫妻名义,就算有了孩子也很难认定是法律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求的是,长期稳定,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所以就算你拿到的是他们的床照,也只能证明到一次出轨而已,根本达不到同居的程度。

你需要拿到春夏秋冬他都和对方在一起居住的照片,甚至邻居和看门大爷的证言,证明他们很长时间内一直住在同一房屋,这才有可能证明对方是在同居。

 

但这太难了,心里长时间的煎熬,还需要人力和财力去支持漫长的取证。要是有时间拿到这样的证据,那还不如直接起诉两次离婚。

有的人每天揪着律师问对方婚外情怎么取证。因为受一些不严谨的电视剧的影响,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只要抓到对方出轨了,就能一次性判离,甚至还能让他净身出户,这个其实是大错特错的。

抓住对方出轨的证据,不仅做不到一次判离,更做不到让对方“净身出户”,除非对方自己主动放弃财产。

 

在婚姻法的规定上,对方有严重过错的,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比如家庭暴力,你也就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已,根据我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那么有过错就要少分财产的误解,到底是从何而来呢?199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至今未被明文废止),说法官在判决房屋归属的时候,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多数学者认为(包括全国人大法工委),这个司法解释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已经被新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代替了。

 

我当然不保证有个别法官还在适用1993年的这个司法解释,也可能有的法官因为同情被出轨一方,而适当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但那些东西都是不确定的。

 

靠谱的就是,对方的过错只有达到重婚、同居的程度,你才能主张一点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只是一夜情、办公室恋情、嫖娼等,根本算不上婚姻法上的过错,你既不能依此要求多分财产,也不能依此要求一次判离。

 

因此,你要权衡,有必要花那么大的力气调查对方出轨吗?如果你得到的仅是聊天记录这样的证据,甚至都很难证明那个微信就是你老公本人注册的,又怎么能证明到他长期稳定地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呢?

 

因此在现实中,连离婚损害赔偿都可能要不到。所以说,抓出轨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能够在离婚谈判的时候,气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在法官心里加点同情分,至于财产上面,还是少些奢望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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