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保障基本居住生活需要的重要土地权利。国家要征收,没了宅基地,又该去哪里置地建房呢?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那么,如何来判断一户呢?“一户多宅”又该怎么办呢?
一、何为一户一宅?
所谓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0年7月发布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34问指出,“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
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近期,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便涉及此问题。原告刘某系公安机关登记的独立“公安户”,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且在1982年就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刘某长子成家后独立分户,另划宅基地,并于1982年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2013年刘某的宅基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且与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征收方于2019年作出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的通知,理由是根据补偿办法,刘某与其长子不单独为户,二人名下各有一处住宅,属于一户多宅类型。
但事实上,本案中刘某与儿子已经合法分户、分宅,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征收方无权将合法的两户合并为一户,这既缺乏法律依据,逻辑上也不能成立。
且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行终708号行政判决书指出,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
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的通知。
二、“一户多宅”是否均违反法律规定?
由于对“户”的界定存在模糊空间、乡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等因素,农村普遍存在一户多宅的景象。在征收过程中,这些多出的宅基地能否予以确权、补偿或安置,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认定。
而以下5种情况下,被拆迁村民可以在拆迁中要求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1.多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符合当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2.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
3.历史上的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5. “一户多宅”情形形成于1999年以前,且每处宅基地均已拥有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一户多宅”会怎样处理?
1.自愿退出并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合法存在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举措,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还能获得一笔几万元不等的退出费用。
2.拆除处理
如果农民在村内建了新房,但是没有将以前的老房子及时拆除的,或者以强制或是欺骗手段占有宅基地建房的,依法继承但是在后期却未经批准新建或是改建房屋的,多占宅基地上的房屋都会面临被责令限期拆除的结果。
“拆旧建新”是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基本逻辑,一些村民寄希望于搬进新居后老房子能够继续保留,这是难以实现的。
3.缴费后有偿使用宅基地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户不想拆除多余的房屋,可以通过向村集体缴纳一定的费用对宅基地继续进行有偿使用。
4.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同时积极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鉴于很多地方近十数年来都未曾新批过宅基地的现实,“一户多宅”中很多都属历史遗留问题,其成因复杂且直接牵涉农民切身利益,不宜被直接“一刀切”定性为违建或者在拆迁中仅认定“一宅”。
遇到这种情形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个案中争取自己的补偿、确权登记权利,确保自己的居住生活得到保障。(张新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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