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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谁先提出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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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谁先提出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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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

因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那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十分正常的。

协商也总是需要有人提出才能进行的,虽然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和平分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却完全两样。

如果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看来,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比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更为有利。

这样,劳动者能从单位得到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一原则并非完全僵硬的,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证明用人单位过错的证据,实现自已的最在权益。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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