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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典当行是否还能收取综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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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典当行是否还能收取综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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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绝当后典当行是否还能收取综合费

目前我国典当相关法规对于“绝当后典当行是否还能收取综合费”没有做出规定,因此部分典当行在当户逾期未偿还抵押本息后仍将当户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高昂的综合费。

本案中,原告某典当公司诉被告黎先生、陈女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当金本金及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综合费用。

张露兮律师系本案被告一方代理人。

[争议焦点]

综合费用应当计算至绝当之日,还是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被告黎先生、陈女士向原告某典当公司申请,以其位于xxx的房产作为当物,在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后,从原告处典当当金100万元,并签订了典当合同、典当合同补充条款。

合同约定:典当期限为6个月,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当票为准;利息为月利率4‰,月综合费率26‰,月手续费率3‰,逾期利息及日1‰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典当期限到期后,被告黎先生、陈女士先后两次办理续当手续。将典当期限延续至2014年11月。2015年1月15日,原告某典当公司向被告送达绝当物品通知书。

后被告未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催收无果后,遂于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

虽然《典当管理办法》未对绝当后综合管理费的收取作出明确规定,但第43条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典当行在拍卖收入中有权扣除的部分并未将综合费用包含在内,该条规定表明了在绝当后,处理当物期间不应再收取综合费。

    并且,原告在绝当后不及时处置当物属于不当履行义务的表现,目的就是等待综合费用数额很高时再主张权利,以求获取最大利益。

如果支持其继续收取综合费用,则会导致典当行因其不当行为获益,这势必会助长其怠于处分当物、损害当户利益的行为,显失公平。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除应当偿还当金外,还应当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故当金利息应当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对绝当后,典当行再收取综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黎先生、陈女士支付原告当金100万元,并每月支付利息及综合费31000元(月利率按4‰计算,从2013年11月x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月综合费率按27‰计算,从2013年11月x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x日止)。

最终,张律师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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