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管辖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1、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上级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区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委员会管辖所在地直属企业、中央、部队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和跨省、地、省辖市的劳动争议,以及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3、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异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收到申诉书的仲裁委员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相关知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4、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仲裁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法律知识。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上级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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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的管辖范围是什么?总体叫安全生产。分为专门监管和综合监管一、综合监管是基于其是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而产生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部门加以综合协调,如:建筑事故通常不是由建设局来处理,而是安监局。二、专门监管,就是由安监局作为监管主体来负责的,比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非煤矿山等。但是另外可以查处这些行业的单位也有很多,比如烟花爆竹如果属于在途运输的,则归公安治安管理,存储在家里的也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
安监局的管辖范围是什么?总体叫安全生产。分为专门监管和综合监管一、综合监管是基于其是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而产生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部门加以综合协调,如:建筑事故通常不是由建设局来处理,而是安监局。二、专门监管,就是由安监局作为监管主体来负责的,比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非煤矿山等。但是另外可以查处这些行业的单位也有很多,比如烟花爆竹如果属于在途运输的,则归公安治安管理,存储在家里的也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
1、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合同中曾议定选择了发生纠纷向某法院起诉,只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按议定向已选择的法院起诉。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事先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
婚姻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如下:1、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
劳动仲裁的管辖地怎么选择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
军事法院所管辖的范围一般包括有: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等。
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上级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区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委员会管辖所在地直属企业、中央、部队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和跨省、地、省辖市的劳动争议,以及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
消协是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位性质上属于民间组织,不是执法机构。它按照自己制定的业务范围和章程开展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没有合同申请仲裁
行政诉讼,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基本人民法院管辖除了中级、高级和最向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
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劳动仲裁年龄规定,劳动者的身份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不再这个年龄范围之内的,不属于劳动者,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延伸知识】:劳动仲裁 一、劳动仲裁办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
市政府市委宣传部的工作性质和管辖范围是什么?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宣传、新闻、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2、按照上级党委宣传部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制定落实全市宣传思想工作的任务和措施;指导全市宣传、新闻、文化教育系统各单位和各级党委宣传工作。3、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理论研究、理论教育和理论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4、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