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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病住院,另一方有义务照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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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病住院,另一方有义务照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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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病住院,另一方有义务照顾吗?

                                    邱建辉律师

近期有咨询夫妻一方患病住院,另一方是否有义务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讨论。

一、 夫妻扶养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属于同辈,相互之间有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住院治疗,急需家人的帮助,另一方有义务进行照顾。如果因为工作原因无法亲自照顾的,可以请护工或亲戚朋友护理。

如果住院一方自身无法承担医疗费等费用的,可以要求另一方承当相应费用。二、 典型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朱某与刘某于2012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朱某被医生确诊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需定期服药、维持性血透治疗。

从2015年1月至今朱某行维持性血透治疗1-2次/周,减去医保报销及国家补助,共花费治疗费30000多元。其中,刘某支付了部分费用。

2017年1月后,刘某未再负担朱某医疗费。朱某治疗期间除医疗费外,需花费一定的交通费、伙食费。

刘某领取了营业执照等手续,在翁源县××××镇江尾街开办了一间诊所,有较固定收入。朱某婚后在家务农及帮忙经营诊所,现没有工作及固定收入。

朱某有一本存折,婚前余额为8000多元,至其慢性肾功能不全确诊前余额为17000多元,确诊后半年内支取了10000多元,之后分10多次支取款项,至2016年12月余额为6.17元。

  朱某诉求:

1、要求刘某从2017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扶养费3000元给朱凤娣,用于朱某治病和日常生活;

2、由刘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律师分析

朱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朱某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后,现每周要进行维持性血透治疗1-2次,需花费一定的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而朱某现没有工作、存款,也没有固定收入,确需刘某扶养。

刘某开办诊所,有较固定收入,但2017年1月后未再负担朱某医疗费,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朱某要求刘某给付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等费用,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具体的数额要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法院可能会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扶养费数额。

  (三)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朱某2017年3月1日后的医疗费凭发票或医保结算表扣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结算,由刘某负担。刘某应在朱某交发票或医保结算表后5日内将款项支付给朱某。

二、刘某从2017年3月起(含3月)每月支付600元交通费、伙食费给朱某。2017年3月至判决生效当月的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当月的最后1日前付清。之后的款项,限在每月的20日前支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 律师建议(一)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经营,才能幸福美满!

(二)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夫妻双方可以购买医疗保险和重疾险等保险品种,用于分担医疗费用,避免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

(三)如果夫妻另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如果经济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

个人简介:

邱建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联系电话:1359033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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