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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赠送的财物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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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赠送的财物还能要回吗?
1个回答

一、恋爱期间赠送,且没有超出日常交往范围的财物,被视为赠与,婚恋关系终止后,一般无法追回

 

日常交往范围中的财物,一般如衣服、首饰、化妆品、烟酒等等,此类物品的给予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一方自愿给付后,不能以婚恋关系终止为由,主张返还。

  

 

二、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送,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主张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传统情况下,恋爱的目标是结婚。恋爱双方,包括近亲属都会以结婚为目的送与对方价值较大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财物。此时,赠与附加了结婚的“条件”,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条件”没有成就,赠与方可以主张相对方返还。

如果赠与的财物已经共同支出,人民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扣减。

 

三、有配偶者赠送他人财物,如果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配偶同意的,配偶可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赠与无效,请求受赠方返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一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财产共同共有,均享有处分权。如果其中一方擅自处分财产,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同时,若他方与有配偶者存在恋爱关系,亦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因此,配偶有权追回。

在实际生活中,受赠者很难主动返还,配偶通常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程序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受赠方狡辩不存在恋爱关系,没有获赠财物等情形下,配偶贸然起诉的,一般都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因此,律师建议,如果发现配偶出轨并赠送他人财物,一定先隐忍取证。

 

四、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其恋爱并赠送财物,赠与方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物

 

现代社会恋爱自由,双方偶然相识,有好感后确定恋爱关系,进而马上同居的都不在少数。此种模式下“不知根底”往往无法避免。

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瞒已经结婚的实际情况,在交往中又榨取对方财物的,另一方可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赠与,追回财物。

但律师提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受严格的除斥期间(法定的不变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自动丧失)限制,如果发现被骗,且有追回财物的想法,一定要积极行动,切勿拖延时间。

 

五、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或者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可以主张返还;已经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可以主张部分返还

 

彩礼在本质上也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登记结婚,条件已经实现,赠与的财物不能追回。但是,如果双方仅仅是登记结婚,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赠与的财物数额过大,足以导致赠与方生活困难,离婚时赠与方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特殊情况是,双方虽然没有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对此,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如未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的长短、彩礼数额的大小、实际的使用、子女的生育、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具体判断。

 

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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