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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取得存货当期的抵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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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取得存货当期的抵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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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时,应按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确认销售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不确认为销售收益。

购买方按所支付的价款,确认商品的入账价值。从企业集团角度来看,关联方交易取得存货属于内部物资调拨,既不会产生利润和资本公积,也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

因此,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和未实现资本公积予以抵销,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资本公积”项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项目。

[例2]甲公司2020年生产的产品部分销售给子公司,所销售产品的账面价值为440万元,销售价格为616万元。甲公司销售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公司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28万元(440×120%),产生的资本公积为88万元(616-528)。抵销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5202000资本公积880000贷:主营业务成本4400000存货17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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