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案例为真实案例,(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年近30岁的赵秋萍,是广州某中学的老师。虽然父母焦急催婚,但赵秋萍坚信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一次偶然的机会,赵秋萍在网络上结识了自称央企工作的冯俊良。
他谈吐诙谐、风趣、文雅,赵秋萍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两人网络交往一段时间后,冯俊良告诉赵秋萍自己有过一段婚姻,但是已经离婚了,现在是单身。
交往一段时间后,赵秋萍怀孕了,她十分兴奋,立即将这好消息告诉了冯俊良,希望冯俊良好早早定下婚事。可是,冯俊良像变了个人似的,态度躲闪、敷衍。
疑惑不解的赵秋萍打开冯俊良的网上个人空间查找答案,发现冯俊良在网上晒出的夫妻恩爱照片,赵秋萍不相信这是真的,便发信息质问冯俊良,冯俊良终于承认他没有离婚。
得知真相后,赵秋萍心灰意冷,无奈做了人流手术,支出医疗费1872.8元。
赵秋萍觉得,自己是大龄女青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可冯俊良刻意隐瞒婚姻情况,骗取自己的感情,导致自己错误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
冯俊良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但夺走了自己的初贞,也使自己的生理、精神遭受到双重打击!赵秋萍本想 让时间冲淡这一切,却一直过不去心中的这个坎,思来想去,决心向冯俊良讨个说法。
可是对方避而不见。
2019年6月5日,赵秋萍一纸民事诉状,将冯俊良告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冯俊良赔偿医疗费1872.8元、公证费1564元,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冯俊良予不承认告诉过赵秋萍自己已经离婚,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赵秋萍怀孕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根据赵秋萍与冯俊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赵秋萍在以结婚为目的与冯俊良交往过程中,冯俊良故意编造已经离婚的事实而与赵秋萍交往并发生婚外性关系。
根据赵秋萍提供的证据亦可证实因双方发生性关系导致赵秋萍怀孕并人工流产的事实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男未婚、女未嫁”系我国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成年公民间发展正常男女关系的基本前提,而本案冯俊良在双方发展男女关系过程中故意对婚姻状况进行编造,并积极主动要求与赵秋萍发生性行为,冯俊良的行为明显有悖于我国公序良俗,具有严重的过错。
冯俊良的上述行为确实可能会导致赵秋萍误判双方关系并由此作出与冯俊良发生性行为的决定。在此过程中,冯俊良未采取措施避免赵秋萍怀孕,此后亦未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与赵秋萍建立合法的恋爱、婚姻关系,应当对赵秋萍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赵秋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男女双方交往、发生性关系等行为的 后果具备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是,赵秋萍在冯俊良仅口头表示已离婚的情况下却未进行审慎核实,故赵秋萍对其主张的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
2019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俊良赔偿赵秋萍医疗费1498.24元、公证费12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0749.44 元。
律师点评:
“难道法律不惩治这样的渣男吗?”作为婚姻律师,经常接到受害女生这样的灵魂拷问。
当然是可以依法起诉“渣男”赔偿损失的。不过,最重要的还是要擦亮眼睛,远离是非。
目前,法律理论对于公民是否存在“性权利”存在争论。新颁布的《民法典》也没有明确将“性权利”规定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
笔者检索后发现,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判例并不是个案,差别在于是否承认“性权利”“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的判决明确认为公民享有“性权利”“贞操权”,男方隐瞒或编造虚假的婚姻状况,误导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侵害了女方的“性权利”,应当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有的判决没有确定“性权利”“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以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对受害人予以保护。
在江鹏诉彭伟人格权纠纷一案[(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15号]中,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进而判决被告侵犯原告的贞操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未再沿用一审的贞操权的提法,转而用一般人格权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
在北京朝阳法院2015年4月审结的郭榕榕与曹阳人格权纠纷[(2015)朝民初字第03240号]一案中,也是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法院通过人格权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
而早在2014年2月,朝阳法院就已经在审结的韩杨与德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朝民初字第05255号]中明确提出“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该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只是因为法院认为“而本案原告在自愿的情况下,与相识仅两个月时间的被告发生了性关系,且其在‘结婚为目的与被告交往’过程中,直至发生性关系也未将自己‘尚无性经验’一节告知被告,这显然是原告自己对其所主张的贞操权不够负责的表现”。
可见,即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贞操权,但是在发生如本案这种纠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不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在界定何种权利被侵犯的时候观点不一,说明法院已经认可这是一种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只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直接提出,而是通过其他人格权殊途同归地对原告进行了权益救济。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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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及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
女方已婚男方未婚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犯法。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涉嫌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重婚罪认定标准有哪些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婚罪。分为两种情况: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重婚罪;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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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配偶又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会被罚款。这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法律不介入。若是有配偶嫖娼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
一个已婚女人有外遇不犯法。除非构成重婚罪,就是犯法的。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
一个已婚女人有外遇不犯法。除非构成重婚罪,就是犯法的。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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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情况 如果自愿发生关系的,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方军人的妻子的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构成要承担刑事责任。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背女人意志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一个已婚女人有外遇不犯法。除非构成重婚罪,就是犯法的。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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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找对方出轨证据的方式:当事人可自行收集出轨一方与第三者来往的电子邮件、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夫妻一方出轨被发现时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等材料,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无法调查的,可申请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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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同居,就是违法犯罪的: 1、与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根据法律,若是与已婚者以夫妻的名义来同居,则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属于重婚罪。 2、与军人配偶同居。即使不是以夫妻名义在同居,只要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出轨就是违法犯罪了。 3、与未成年人同居。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同居是违法的,尤其是当对方未年满14周岁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在明知对方未满14岁的情况下仍与对方同居的,不管对方是否自愿,
成年人男和满十四周岁未成人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是犯罪。成年人男和未满十四周岁未成人女发生性关系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