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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新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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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新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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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超标准两轮电动车、两轮燃油助力车等非机动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书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准两轮电动车、两轮燃油助力车等非机动车一律不予登记。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通行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登记证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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