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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没领补偿就搬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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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没领补偿就搬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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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590条例的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不可否认,这一原则在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这一原则。

一般来说,“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订立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协议履行相关的补偿义务。

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采取的补偿方式不同,判断是否履行了“先补偿、后搬迁”也有差异。采取货币补偿的,判断标准为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

采取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这里要提示大家的是,“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总之,“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义务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甚至是非法进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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