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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房屋的物管费只需要缴纳一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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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房屋的物管费只需要缴纳一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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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物业收费的前世今生,明明白白消费

 

重庆市物业小区物业费应该如何收取?

 

未接房、未装修应该减半收取吗?

 

空置一段时间的房屋可以向物业申请减半收取物管费吗?

 

以上这些问题相信困扰了很多人,不论是物业公司、小区业主,还是政府官员都难以明确回答。

今天我们就为您一一梳理,朋友们从此对这个问题再也不迷惑了,让物业企业清楚收费、业主明白缴费。

没有耐心的朋友下面的都可以不看了,记住结论就行:现行政策下,重庆市全范围内在法规层面已取消未入住只收取一半物业费的规定了;

物业企业可以与业主协商空置房屋(包括接房后未装修、未入住等)物业费收取标准,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物业企业有权要求按全价标准收取物业费。

首先我们一般认识中,认为物业费在装修前(未通水、未通电)减半收取的法规,来源于《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渝价[1998]460号,重庆市物价局颁布)第二十条规定:“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尚未入住的房屋,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应缴纳5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1999年9月1日生效的渝[1999]398号文)第二十条也规定: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尚未入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含开发商)应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中更明确规定了,业主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认定水电气起止数均未走动的,按50%交纳物业费。

由于上述规定,我们思想中一直存在根深地固的“执念”,只要没接房、没装修、没入住,甚至装修后空置的房屋,都应该只缴50%的物管费才合理。

但是,这种观念自2015年5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下简称36号文)出台后慢慢发生了变化。

这个文件中不再有未入住房屋只缴50%物管费的规定。《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文)作为36号文的配套执行文件,更规定废止前述有按50%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文件(渝价(1999)398号、(渝价 (2004) 778号)。

由于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为了稳妥实施,市政府又采用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多试行了两年,2015年5月1日起,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

2016年9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

2017年4月17日颁发渝国土房管[2017]309号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后,才最终正式在重庆市全范围内执行36号文。

至此,物业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尚未入住业主不再适用所谓50%物业费的规则。

以上是法规层面,物业费确实不再适用减半收取的强制性规定了。

那么实践中仍然有部份物业对未入住的房屋实行半价收费,又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物业费收取主要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等费用。

只要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拿到钥匙,业主虽然没有居住,但房屋所在公共区域的维护、清扫等费用依然存在,物业公司已经开始提供服务。

物业公司并不是为一个或几个业主服务,而是为整个小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需的费用,如果一个或几个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将难以为继,导致全体业主的利益受损。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共同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因此,物业服务系公共服务,其支出与单个业主是否居住无必然关联。

实践中,物业企业为了顺利地收费,也可以下浮比例收取未装修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一方面是由于前期入住率低,相对而言物业人员及机构未满负荷运营,存在一定的成本节省空间;

另一方面为了营销策略的考量,物业企业希望尽早收取物业费;这些举措,其实系物业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其下浮一定比例收取清水房物业费只要与业主约定并协商一致,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干涉。

那么各位如果想了解自己小区是否有优惠呢,需要去看看《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物业管理相关内容,才能明确开发商在前期服务合同中与物业企业约定的收费标准。

总而言之,现在重庆市在法规成面确实没有强制物业公司只收取半价物业费的规定了;物业企业与业主可以协商收取比例,用市场化方式调节,促进物业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来保障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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