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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竟是暗语?在南宁多个酒店提供特殊服务,一卖淫团伙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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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竟是暗语?在南宁多个酒店提供特殊服务,一卖淫团伙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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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竟是暗语?在南宁多个酒店提供特殊服务,一卖淫团伙落网!p> 

“培训师”“上课”“下课”

你一定以为这是某个培训机构的活动

但其实

这是特殊服务的暗语

 

南宁一男子声称有“优质资源”一改传统作案方式利用社交软件开展网络招嫖活动

这不

建群为嫖客和失足妇女

“拉皮条”的犯罪团伙

日前被南宁警方抓获

 

近日,南宁市公安局巡警(便衣侦查)支队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一个利用聊天群组织卖淫嫖娼的违法团伙,共抓获违法人员13人,其中组织卖淫人员1人,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12人。

 

5月5日晚,专案组民警经过周密的部署,见到时机成熟,果断对该团伙进行收网抓捕,民警分别在大学东路某酒店、青秀区某公寓酒店、东盟商务区某酒店等地,共捉获12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

同时,另一组民警同时对组织卖淫的屈某军进行了收网,民警在友爱路解元巷某出租屋内,将屈某军抓获。到法律纠纷

     

嫌疑人屈某军到案后交代,自己以前在一些娱乐场所工作过,偶尔会有一些“老板”和“小姐”需要自己牵线搭桥,一来二去,他发现从中抽取介绍好处费,所以便利用起了手上的这些“资源”。

屈某军先是找到了自己在酒吧工作时认识的失足妇女符某静、符某真等人,对其承诺只要成为其手下的“小姐”,就给予对方高额的提成。

 

随后屈某军建立了多个聊天群,把一些之前认识的“老板”都拉了进去,自己则用 “女王”这个昵称,在群里面做起了“经纪人”,每次抽取介绍费150至300元不等。

后来,屈某军为了拓宽客源,还用发放招嫖小卡片和“熟人”介绍等方式揽客招嫖。

此外,为了掩人耳目,屈某军在短信安排失足妇女上门服务时,短信里面都是使用暗语,例如失足妇女用“培训师”代替,提供性服务就说“上课”,服务完成就是“下课”等等。

 

目前,嫌疑人屈某军因涉嫌组织、介绍卖淫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的12名卖淫嫖娼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当中

 

【法律知识】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时代在进步就连卖淫嫖娼都使用起暗语了小华在这里提醒大家↓↓↓

 

卖淫嫖娼这种非法行业不仅触碰了法律还可能感染梅毒、艾滋病等危害自己身体大家要珍惜生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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