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既包括会面,如直接的会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以探望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所谓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所谓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
前者方式灵活,但探望时间较短;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对子女的了解及交流,但要求较高,如探望人要有一定的居住生活条件,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等。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的时间、方式问题,有两种确定方式,即父母协商及法院判决。
按照协议优先原则,首先应由父母协商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在具体协商时,应本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商或虽经协商但不能就探望的时间、方式达成协议,引起纠纷的,探望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即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没有涉及到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居间活动的费用?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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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如何规定孩子抚养权: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
债权或股权的变动涉及到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破产重整计划中不做出明确规定,关系人会议很难通过该重整计划。所谓债权或股权的变动,涉及削减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免除利息、将债权作价入股、股东股份减少等内容,重整计划对此必须明确规定。重整计划在对债权或股权做出削减时,应该对每一类请求权或权益类内的每一项请求权或权益给予同等待遇,但在不同性质及种类的债权或股权之间,可以有所差别。在特殊情况下,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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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执行传唤,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的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2、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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