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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诉医院赶病人出院没有证据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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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诉医院赶病人出院没有证据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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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确实口头上可能有赶病人出院的可能,但这种问题不可能在医院自己的病历里有记载,这样就让患者没证据。所以有理没证据官司打不赢啊。

其他问题可电话联系    吴XX因咯血于2012年5月23日到嘉兴一院处就诊,当日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肺部感染和2型糖尿病。

嘉兴一院按相关规定告知了吴XX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内容。期间嘉兴一院使用抗生素等为吴XX治疗,并检查了胸部CT,排除了活动性肺结核、风湿疾病、尿路感染等。

5月25日,吴XX要求出院,嘉兴一院告知了吴XX相关病情及延误诊治等风险后,吴XX仍要求夜间出院,并在5月25日19点出院病程记录上签名同意。

此后吴XX到建设街道卫生院就诊,后又于6月8日、6月11日、6月15日、6月21日等多次到嘉兴一院处门诊。现吴XX认为其咯血的症状已由建设街道卫生院为其治愈。

另查明,吴XX在嘉兴一院处住院花费医疗费3510.84元,吴XX预交了1000元,余款尚欠。           2013年1月15日,吴XX诉至原审法院,称嘉兴一院误判吴XX为绝症恶性病,并将吴XX赶出医院。

吴XX实际住院两天,出院账单上记载83天,费用账单不规定。吴XX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故诉请判令嘉兴一院支付赔礼道歉费4000元、玩弄生命和误诊名誉损失伤害费36000元、抽血玩弄伤害费4000元、病床欺诈费4000元、误诊误断病情检查费及其他横向费用2000元,共计50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吴XX到嘉兴一院处接受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嘉兴一院有无违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给吴XX造成相应的损失。

   一、嘉兴一院在为吴XX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吴XX的症状采用了相应的检查措施,排除可能的病因。

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吴XX不能苛求嘉兴一院不经合理检查而直接、准确地为其诊断病因,更不能无视客观规律、将嘉兴一院为吴XX排除病因的过程视为误诊、延误病情;

   二、根据查明的事实,吴XX在嘉兴一院告知病情及风险的情况下仍要求出院并签字明确表示同意,其称“被迫签字”,但既不能说明被迫的原因,也不能说明嘉兴一院逼迫其签字的方式,故吴XX所称被赶出院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系自愿要求出院;

三、吴XX此后在建设街道卫生院及数次到嘉兴一院处门诊治疗,说明吴XX当时仍然相信并要求嘉兴一院为其诊治,嘉兴一院也为其提供了正常的医疗服务;

四、吴XX无证据证明遭受了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害,其主张的各项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吴XX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吴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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