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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研究 || 丈夫患上精神病妻子不给看病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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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研究 || 丈夫患上精神病妻子不给看病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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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是现有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首例关于夫妻之间扶养关系的案件。

那么,对于夫妻之间相互有没有扶养义务呢?就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夫妻相互之间彼此有没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说,一方遇到困难了,另外一方是不是有义务去帮助他(她)。这里社会有不同的解读,比如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也有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

那么,到底夫妻之间是不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相互帮扶、扶养的义务呢?

我们看福建的这个案例。说陈某在结婚几年以后得了精神病,这里要注意,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存续了一段时间以后得的病。

得病以后,配偶就拒绝给他看病,也拒绝对他履行一个基本的扶养义务,就是对他不给看病不给钱花,也不管他死活。在这种情况下,陈某的父亲当然不能看着自己的儿子就这么病下去,所以,他担当起了照顾儿子的责任。

但毕竟陈某的父亲年纪也大了,总有自己承担不动的那天,于是陈某的父亲以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名义将陈某的妻子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肯定是支持了陈某父亲的诉请。

依据我们《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是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也就是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那么,这一条规定和《民法典》中新增加的一个内容是有关联的,这条关联的内容就是:如果双方在结婚的时候,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疾病,不告知对方,那么在结婚以后他得病了,配偶有没有这个扶养的义务呢?

首先,作为不知情的一方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有一项撤销的权利。也就是说,他只要行使撤销权,就能让这段婚姻就像彻底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这是第一项权利;

第二项权利是,由于夫妻一方婚前刻意隐瞒得了重大疾病,针对这个行为,另一方可以主张要求隐瞒方承担相应损害赔偿的权利。

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捆绑在一起的。在这个时候,一方患上疾病,另外的一方必须要去承担扶养的责任。

所以,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陈某的妻子当然是要承担相关的扶养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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