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纪审查证据种类有什么
(一)被审查人陈述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动机、目的,事先有无预谋策划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是否知道其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哪些规定;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等。
2.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审查人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等,致使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动机、目的;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后果;对其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及违规违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知程度等。
3.共同违纪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通谋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违纪故意。
4.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被审查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具体谋划、实施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与决策、经办人员关于被审查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研究、决策、实施情况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主观故意。
2.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参与决策、经办人员关于被审查人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致使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过失。
(三)书证
干部任免职书证、选举结果公告、选举文件等。
二、执纪人员收集证据要注意的问题
收集证据是指执纪人员为查明违纪事实,依纪依法发现、取得、接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收集证据任务完成得如何,直接关系着认定违纪事实和执纪审查的质量。
笔者认为,执纪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除了要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严格保密”等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具体规定了审查谈话、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冻结等调查取证措施。
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据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收集、固定证据,这就要求执纪审查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规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收集证据要注意明确证明对象。执纪审查中,证据的收集要围绕证明对象进行。所谓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违纪事实的范围,执纪人员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在执纪审查中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按相关要求,执纪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范围:要注意违纪行为是否确已发生;要注意构成违纪事实的全部情节;要注意对定性量纪有实际影响的法定情节和裁量情节等事实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收集证据要注意保全和固强证据。保全证据是指对收集到的证据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固定,妥善保管。固强证据是指对已收集到的直接证据或主要间接证据采用多种方法加以固定,使其不易发生变更变化,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
在执纪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证据变更、变化的情况,被审查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现象常有发生,而有的执纪人员不注重固强证据,当出现翻供或翻证现象时被弄得措手不及。
因此,执纪审查中要注意在保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固强证据。固强证据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是间接证据链条固强法,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使间接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环形链条,对直接证据或其他主要间接证据起到固强作用的方法。
这种方法要求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时,不仅要问清主要事实,还要特别问细与这一事实相关的人和事,然后围绕这些相关的人和事一一查清,进一步固定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在搜查、扣押书证和物证时,要注意将书证和物证的数量、特征记录清楚,核对无误后,履行程序,予以固定;凡涉及到有必要进行相关技术鉴定的,要作技术鉴定,如在执纪审查中的会计检验、鉴定,印章、文字鉴定等,使一些证据以科学技术鉴定的形式,加以固定。
二是视听资料同步固强法,是指执纪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将证据固强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询问证人、搜查、扣押或收缴赃款赃物等调查取证活动中,要在制作笔录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起到加强证据的作用。
三是言词证据重复固强法,所谓言词证据重复固强法,是指执纪人员在对被审查人询问中,有意识地就主要违纪事实让其多次地重复陈述,同时让其当场写下亲笔供词或亲笔证词,起到固定固强作用的方法。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证据种类问题进行的解答,纪检执纪人员收集证据时,证据的主要类型包括被检查人的问讯记录、违纪行为的书证、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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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证据种类有:(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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