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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30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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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30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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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条第2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第171条第2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第1077条第1款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7条第2款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期限(间)为催告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

 

只有协议离婚才受30日冷静期限的限制,冷静期限届满后30日内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注意此30日与冷静期限30日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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