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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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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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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是有时候物业的行为也的确气人,并没有尽到妥善进行物业管理的义务。事实上,业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八种情况业主是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停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时,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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