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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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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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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立案一庭负责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受理工作。第三条 民事案件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立案一庭接待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选择权。

申请人同意向本院申请再审的,应依法受理。经释明申请人仍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并组织协调判后答疑。

第四条 判后答疑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庭负责具体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应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不能当即答疑的,立案一庭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及移送表移送原审判庭。

原审判庭应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判后答疑工作,分管(协管)院领导负责督办。判后答疑应做笔录并按要求填写判后答疑表,笔录及答疑表均应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经判后答疑,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原审判庭直接将申请再审材料退回当事人,并在判后答疑笔录及答疑表中予以说明,交回立案一庭存档。

经判后答疑,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判庭将相关材料退回立案一庭。立案一庭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卷宗和判后答疑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法院。

第六条 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材料工作应当在收取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第七条 向上级法院报送的案件,应当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按照本院上诉案件的移送方法处理。

第八条 经审查,再审申请应由本院受理的,立案一庭在再审申请书上加盖立案章,注明收件日期,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受理再审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 立案一庭于受理当日将受理再审申请的信息输入法综系统,编立“×申字”案号,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负责再审审查的部门。

第十一条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将申请再审材料退回当事人。第十二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经审查可以出具再审裁定和调解书。

第十三条 经审查再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待人员应当向再审申请人充分说明原因;当事人仍坚持申诉的,按来信、来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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