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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律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买房人损失如何赔偿

问题描述

农村房屋买卖律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买房人损失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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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律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后买房人损失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

李xx在北京市xx区xx镇xx村有宅基地房屋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在李xx名下。1998年,李xx将该处宅基房屋以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张xx。

2018年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李xx与张xx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书。现李xx要求张xx腾退房屋,张xx拒不腾退,故李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xx腾退。

张xx辩称: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如赔偿我损失我愿意腾退。张xx就赔偿损失事宜,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李xx赔偿损失210万元。

开庭审理中,法院委托xx评估机构对涉诉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涉诉宅院宅基地的区位补偿单价为1080元/平方米,涉诉宅院总的区位补偿价为2160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及装修价款为630497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xx损失共计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二百元;

二、在李xx履行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义务之日起三个月内,张xx腾退并返还原李xx位于北京市xx区×镇×村一处宅院、房屋;

律师解析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李xx作为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应当知道宅基地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李xx在转让涉诉宅院原有房屋二十余年之后,以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为由,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此行为有悖诚信原则,故对此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李xx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xx不是北京市xx区×镇×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盲目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所引起的后果,负有次要责任。双方于1998年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被确认为无效,张xx应将涉诉宅院、房屋及涉诉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返还给李xx,李xx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李xx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赔偿,法院参考《评估报告书》及现有证据、结合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金额为一百四十余万元。

 

律师提示

农村房屋买卖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通过上述案例,王辉律师提示农村房屋买卖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只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因此购买出卖农村房屋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会带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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