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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弄丢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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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弄丢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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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弄丢了怎么赔偿?

一、赔偿主体

1、快递在签收前丢失

依据《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故买方应向卖方协商解决,要求其换货、退款或赔偿,卖家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

2、快递在代收点丢失

(1)快递公司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将快递置于代收点后丢失。此时应不视为交付,买方仍可向卖方主张权利(补货、退款或赔偿)。

(2)快递公司经买方同意,将快递置于代收点后丢失。

此时卖家即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卖家无关,这种情况下由谁承担责任,要进一步区分代收点属于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

1.有偿保管。代收点收取费用的属于有偿保管,代收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偿保管。若代收点证明对快递丢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方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其他情况由代收点担责。

二、邮政快递赔偿范围

(1)普通信件的丢失,邮政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邮政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2)保价邮件,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的,按比例赔偿;

(3)未保价邮件、挂号信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三、网购快递赔偿范围

(1)没有保价服务时快递丢失,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按应交付时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2)足额保价快件,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为保价金额,超额部分不予赔付;

(3)不足额保价,理赔金额会按照比例折算=实际损失x(投保金额/货物价值)。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五条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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