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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个体工商户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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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个体工商户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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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请参阅个体户设立登记A2。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具体请参阅变更登记A5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具体请参阅注销登记A8

4.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一个月内向各办税服务厅提出停业登记申请。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具体请参阅停业、复业登记A7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纳税核定

(一)核定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

纳税核定是申报征收的依据,也是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依据。主要对纳税人应缴税种的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申报起始期、申报方式、缴款方式进行核定。

新办个体户纳税人在完成开业登记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扣税帐号信息,由税收管理员对其进行纳税核定,并打印出《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核定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对纳税人应纳税款入库所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主要采用有查账征收、定期定率征收、定期定额三种方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定税。

在税务机关未发出《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前,个体工商户需自行申报。

三、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当月无营业收入或处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也需按期办理零申报。

如逾期申报,则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请参阅“B6上门申报"

(二)申报方式

目前,新办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申报主要采用三种申报方式: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简易申报。

1.上门申报: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纳税申报表或通过东莞地税网站下载打印,填写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期财务报表交到征收前台,完成申报义务。

具体参阅上门申报B6

2.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采用“口令+密码”方式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我局各办税服务厅提供设备以方便纳税人进行自助网上申报。

具体参阅网上申报B4

3.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申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申报期限内纳税人的银行扣税帐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费)金额的存款的,税务机关采取批量扣税成功后,可以视同纳税申报,无须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税款缴纳方式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如双定户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税帐户存款不足以缴纳当期税款(费)的,视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

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款的缴纳可采取三种方式:

1.银行扣缴。

2.银行刷卡缴税。

3.自行转存现金缴税。

具体参阅上门申报B6

四、发票的领购

(一)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范围

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包括服务业、娱乐业、建筑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的发票。

具体参阅发票常识和法律责任C12

(二)领购发票的方式

1.申请购领发票。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正确使用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

具体事项参阅固定业户首次领购发票C1。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我市已办税务登记的企业,如果业务量小、发票使用频率低,或不具备申请领购发票资格的纳税户,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业务的,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具体事项参阅门前代开发票C8

五、办理程序

六、特别提示

《新办个体工商户的办税指南只涉及一般规定,纳税人如需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外出经营登记,税务证件遗失补发,解除非正常户,双定户申请定额调整,发票续购、验旧、缴销等事项时,应查阅相应事项的办税指南,按该项办税指南所需资料、办事流程进行办理。

七、咨询途径和声明

1.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南城22429759;万江22287989;东城22332207

莞城22486836;石龙86028047;虎门85102277

中堂88813750;麻涌88829933;高埗88875007

石碣86638038;道滘88836082;洪梅88848655

厚街85811667;沙田88660208长安85319045

寮步83529006;大朗83187023;黄江83631368

清溪87732203;塘厦87729075;凤岗87777722

谢岗87762749;常平83330077;桥头83343933

横沥83731018;东坑83880622;企石86762255

石排86556612;茶山86648623;松山湖22893123

望牛墩88558153;大岭山85627788;樟木头87714007

2.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2

声明:本指南内容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需查询或反映相关情况,请登陆东莞地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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