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踝关节工伤鉴定标正,具体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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踝关节工伤鉴定标正,具体有哪些规定?
1个回答

一、先说明的是如果对鉴定结果有疑义,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刑诉法120条规定,对医学鉴定有疑义,可以申请到省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

二、功能丧失、功能障碍、功能受限,所表明的意思有一定差别,功能丧失一般指的是不可逆的,不能再恢复的;功能障碍和功能受限,有的是可逆的,部分经过功能锻炼、治疗是可以恢复功能的。

三、你说的报告上的功能丧失和功能受限,可能因检验时间的不同,初次检验的时候因为病情不稳定,表明是功能受限,等病情稳定以后,就出现了功能丧失,本人没有看你的鉴定报告,只是猜测。

四、外伤后,单纯的胫腓骨骨折是不会引起踝关节功能丧失的,只要胫腓骨下段即踝关节处的骨折,才有可能引起踝关节强直致功能丧失,因为长期的外固定导致踝关节功能僵硬,引起的功能障碍,不能定踝关节功能丧失,也是不能依据踝关节功能丧失定伤残等级的。但胫腓骨骨折后引起神经损伤,也可以导致踝关节功能,但必须有神经损伤的医院证明或肌电图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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