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受伤,司机给予了赔偿。同时,她也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和附加疾病险,但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受害人已从加害人处获得了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再予赔偿就是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将构成不当得利。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有合法根据吗
【解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受害人应当获得双重赔偿,这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必然结论。
一、人身保险的理赔规则不同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制度和补偿原则,而是典型的单纯合同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应适用填补原则,即被保险人无论是从保险人还是责任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是填补其损失即可,并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且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享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但如果是责任方已予先行赔偿后,保险公司则不再给予理赔。
但人身保险理赔规则完全不同。根据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人身保险是独立的合同之债,在一起保险事故中,无论是否有加害人或有多少个加害人,都不能免除保险人的合同责任。
二、侵权民事责任与保险责任共存时,二者互不抵消,而是应当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民法中的侵权之债,因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索赔权益是独立的合同之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物。
如果允许这两种责任具有代位性,如果加害人免赔,等于使其获取了投保人的预期利益;如果保险公司被免责,等于用第三人的给付行为免除了其合同义务。
显然,只有对受害人给予双重赔偿才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价值取向。如果允许保险公司或加害人任何一方免除责任,则等于支持被免责的一方公然获取不当得利。
三、本案中,意外伤害保险金与医疗费赔偿均应获得。
根据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故医疗保险中的有关医疗费用的赔偿应适用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规则,其并不是财产保险。
有关医疗费和意外伤害的保险金均应当属于独立的合同之债支付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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