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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企业退休职工生育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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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企业退休职工生育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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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按照规定,企业生育保险费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使用同一缴费基数。同时要求,生育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政策还规定,企业新增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其调动前后的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后又中断缴费的,暂缓拨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待补缴欠费后,按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暂由生育女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职工住院病历,并出具初步诊断意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定。

属生育引起疾病的,其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属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需转院治疗的,应由女职工生育所在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诊证明需由院方医务科盖章),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转院(急救病号先转院后补办手续)。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将享有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4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天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天。

企业的退休职工都会享有一定的生育补贴政策,具体的应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而定。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生育补贴政策的相关问题解答,若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咨询的律师,的律师随时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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