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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业务,取得了5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XX公司是失联企业,查出这500万每有缴税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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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业务,取得了5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XX公司是失联企业,查出这500万每有缴税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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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税三期的运行,最近在各类财务群里听到最多的问题就是:我们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预警协查信息,已经认证的属于失联票应该如何处理?

财务人员对于已经认证的,接到失联预警协查信息时,首先跟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弄清失联票的信息,然后准备好与失联相关的所有资料:1、购销;

2、对方的发货单据;3、的入库单据;4、抵扣联和联;5、付款单据;6、运输或者物流资料(包括或者);7、如果失联票所记载的货物已经销售,还需要准备相关货物的销售资料;

8、该笔业务的对方联系人员信息。以上资料越详细越好,接下来财务人员在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先主动跟出票方取得联系,落实该的基本情况,查明被列入失联票的原因。

1、对方正常经营,购销业务真实。1.1 目前已经出现了很多在税务机关登记为失联票的,实则本身没有问题,是由于金税三期数据切换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积极跟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即可;

1.2 对方开票操作人员误操作误作废这种情况需要将该记载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财务人员要及时跟开票方沟通,确定税金损失承担责任,落实冲红换开;

2、对方处于失联状态,但购销业务真实。2.1 如果取得的,对方已经抄税申报,那么该就属于正常,受票方无需进行任何调整处理;

2.2 如果取得的,对方没有进行抄报税,那么该就属于失联票,受票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3、对方处于失联状态,购销业务不真实。

财务人员努力让税务机关把这笔业务认定成善意取得吧,毕竟对方失联,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贸然将其业务根据单方证据认定为虚开。

善意取得的情况,只需将失联票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不会进行处罚;一旦认定为恶意取得,也就是买卖增值税专用,那么不仅要将进项税额转出还有接受1-5倍的罚款处罚,严重的相关参与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认证一旦认定为非正常,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是否一定要缴纳该笔转出款?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根据以上规定,因失联票原因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如果有期初留抵税额,可以以留抵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确定是否要缴纳税金,这个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办理。

所以接到失联预警协查时,财务人员及时查明原因积极配合处理充分享受政策避免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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