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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情节恶劣”该如何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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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情节恶劣”该如何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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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并非必要条件强奸罪“情节恶劣”该如何准确认定法律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第一项的“情节恶劣”是一个概括性、兜底性条款,且没有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其内涵作进一步详细界定,司法实践对于何种情形属情节恶劣以及强奸致被害人轻伤能否认定为“情节恶劣”比较困惑。

合议庭在本案评议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强奸致被害人轻伤是否构成“情节恶劣”产生两种意见,评析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既然刑法将“情节恶劣”与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加重情节并列,认定“情节恶劣”就应当与加重情节规定的违法严重性相当,最直观的即是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致。

在本案中,张某的奸淫行为造成林某某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并未达到“致使被害人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强奸林某某不构成“情节恶劣”,只能在强奸基本犯的量刑幅度内对张某从重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对年仅 8 岁的被绑架人林某某强行奸淫,致使林某某会阴撕裂伤Ⅱ度,阴道双侧壁撕裂伤。

且本案发生后,对林某某心理和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致使林某某长期因恐惧无法正常学习、生活,最终不得不离开原生家庭,跟随亲戚到外地学习生活,因此,张某的犯罪行为不仅对林某某本人身心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害,亦对林某某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故其对林某某实施强奸的行为属于奸淫幼女犯罪的“情节恶劣”。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认定奸淫幼女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是否必须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

         一般而言,强奸作为一种侵犯妇女性的自主权的犯罪行为,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被害人由于对强奸的心理是排斥,罪犯实施强奸的手段多为强力,一般会造成被害人受伤。

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对强奸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作了结果加重的量刑规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条本身看,该项未对强奸致使被害人轻伤作结果加重的量刑规定,因此,单纯强奸致使被害人轻伤不能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加重量刑规定。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同样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加重量刑规定。

可见,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系情节加重的量刑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系结果加重的量刑规定。

强奸致被害人轻伤同时又具有其他社会危害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故强奸罪“情节恶劣”不以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

         最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综合认定方法。         不可否认,由于犯罪行为发生的复杂性、多样性,立法者难以通过具体的列举式规定涵盖所有需要加重处罚的强奸情节。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应当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严重性相当,与其所体现的罪责相当。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察认定:         特别犯罪主体。特定犯罪主体往往具有使被害人对侵害行为无法反抗或难以反抗。

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人员等强奸未成年人;

违背伦理道德强奸家庭成员;具有奸淫、猥亵儿童前科人员继续实施强奸;偷越国、边境组织者、传销组织者、组织卖淫团伙组织者等强奸组织对象等。

         特定犯罪对象。对不具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极低的特定犯罪对象实施强奸,如对无辨认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行动不便的孕妇、身患重病或身处险境无法反抗的妇女实施强奸。

         特殊犯罪手段。使用特别残忍的暴力手段或者在强奸过程中采用卑鄙、下流手段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实施强奸。

如在强奸过程中进行凌辱、虐待、录音录像要挟,在强奸过程中强令被害人家属、亲友围观;多次引诱、恐吓、胁迫学生、女工等特殊对象实施强奸。

         特殊犯罪地点。公然对抗社会,在公共场所公然劫持被害人后实施强奸;在校园、工厂的女生、女工宿舍实施强奸等。

         长期强奸。长期、多次反复对同一人或同一批被害人等实施强奸,具有霸占被害人为其性工具的意图等。         特别危害后果。

强奸未成年人造成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严重后果,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堕胎,致使被害人家庭成员重伤、死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强奸行为造成社会、被害人所在单位的恐慌等。         一概言之,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对上述考察认定方向的综合判断,准确判断强奸罪犯的罪责,以便对强奸罪“情节恶劣”作出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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