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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事故死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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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事故死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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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年2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冷云驾驶辽BD号小客车,沿20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578(庄河市吴炉镇和平村)处,由于操作不当,小客车与道路右侧的树相撞,造成乘车人冷清、孙凤死亡,范贤、冷友、冷双受伤。

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冷云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没有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冷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另查,此事故乘车人与被告人冷云均系亲属关系,其中冷清、孙凤系被告人父母,范贤系被告人妻子、冷友系被告人兄长、冷双系被告人女儿。

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冷云表示谅解。【裁判结果】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庄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冷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冷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冷云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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