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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一般是多少钱?投保校方责任险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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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一般是多少钱?投保校方责任险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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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是为解决学校的对外赔偿难题而设立的一个险种,其含义是指学生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学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简称“学平险”)不同,后者由学生自愿投保,被保险人是学生,学生出现安全事故后可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前者则由学校投保,被保险人是学校,当学校因过失而须对外赔偿时,由保险公司代替学校进行赔偿。假设一名学生投了“学平险”,学校也投了校方责任险,该学生在学校上实验课时因教师操作不当而被化学溶液灼伤,此时,该学生既可以从“学平险”中获得赔偿,又可以从校方责任险中获得赔偿,两者各自独立,互不影响。

如果学校没有投保校方责任险,学生在获得“学平险”的保险赔偿后起诉学校要求赔偿,那么学校只能自掏腰包进行赔偿。  目前,校方责任险多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校进行投保。

学校当然也可自行投保,保费标准一般为每年每生3~5元。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参加投保并作为被保险人。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赔偿限额的约定。比如,有的保险公司约定,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

超出限额的赔偿款,学校需要自行对学生进行赔偿(这样高赔偿额的事故应当是很少发生的,学校无须过多担心)。发生事故之后,幼儿园应当及时通报保险公司,并根据其要求提供与事故赔偿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以便其定责定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生事故后,幼儿园可以与幼儿的家长协商索赔事宜,但是未经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要自行作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或约定,若保险公司不同意该赔偿约定,幼儿园将陷于被动。

  对于校方责任险,有几个认识上的误区,还需幼儿园加以注意。  误区一:只要投了校方责任险,在园幼儿受剑伤害后都可获得赔偿。

校方责任险解决的是幼儿园的责任赔偿,前提是幼儿园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如果幼儿园不存在责任(例如幼儿在上学、放学途中受到伤害的,或者幼儿在校突发疾病,幼儿履行了及时救助并通知其监护人的义务,仍然发生伤亡后果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误区二:只要幼儿园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会代替幼儿园进行全额赔偿。实际上,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损失,只能由幼儿园自行负责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一般还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某些情形之下其免于赔偿(即免赔条款),这些情形可能包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幼儿园故意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因幼儿园或其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承担的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等。

出现了前述免赔情形的,保险公司将免于代替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只能自行对受害幼儿进行赔偿。由此可见,并非有了校方责任险就万事大吉了,幼儿园及其举办者最好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款项,设立幼儿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以备万一。

  误区三:有了校方责任险,幼儿园在幼儿安全的问题上就可以放松警惕了。这样的想法是极其有害的。首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是幼儿园的法定职责,这一职责并不因赔偿款给付义务的转嫁而消失或减轻。

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是头等大事,任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义的谴责。其次,鉴于存在保险公司限额赔偿及免于赔偿的情形,如果发生了校方责任事故,幼儿园仍有可能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提醒幼儿园,忽视在园幼儿的安全有可能使幼儿园付出巨大的代价。再次,保险只是解决了幼儿园的赔偿款问题,发生幼儿园责任事故之后,相关责任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施行可以督促全体教职员工时刻关注在园幼儿的安全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法律建议  幼儿园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发生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之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留好各种证据,并积极主动地与保险公司联系,妥善办理理赔事宜。

  投保校方责任险之后,幼儿园仍要认真地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在同幼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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