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监发〔2009〕12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格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本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5-23 颁布日期:2012-05-23 文号:银监办发[2012]16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6-24 颁布日期:2014-06-24 文号:银发[2014]17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11-19 颁布日期:2007-11-19 文号:银监办发[2007]23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开叉车算是特种作业,叉车特种作业操作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认定的培训机构取证,特种作业证书会有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全国有效,四年一复审。这个劳动学会的证书只能算是岗位证书,不能作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但是如果有质监局特种作业证书,再配上这个岗位证书的话,效果会更好。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银行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4-27 颁布日期:2016-04-27 文号:银监办发[2016]8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5-21 颁布日期:2007-05-21 文号:银办发[2007]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家安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技术规范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1-21 颁布日期:2016-01-21 文号:银监办发[2016]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6-05 颁布日期:2015-06-05 文号:银监办发[2015]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西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案件移送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银行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加大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保障辖内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案件移送按照移送内容分为案件移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河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安部、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察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技术规范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3-13 颁布日期:2016-03-13 文号:银监办发[2016]5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9-28 颁布日期:2010-09-28 文号:银发[2010]26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