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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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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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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废止,目前关于产假方面的规定,深圳执行的是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深圳女职工生育后,产假分为两部分,其中基本假98天,奖励假80天,合计178天。基本假和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有不同的规定。

一、基本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下称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此生育津贴可以理解为由基金发放的产假工资)。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发放产假工资(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在深圳地区,生育津贴的发放一般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用人单位再向基金申报,基金根据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金的多少核发给用人单位。

若核发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高出的部分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比如,某家企业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一千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基金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1万元。

假如职工甲原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1.5万元。那么对职工甲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全部由基金发放;

对职工乙按照每月1.5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其中1万元由基金发放,5000元由单位补齐。

根据2018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奖励假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二、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80天的奖励假期间,即使单位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也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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