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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该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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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该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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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行为。

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没有视频、无目击证人、无道路中心线、现场灭失、当事人陈述不一等因素,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只出具事故证明,证明交通事故客观存在,而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一方或双方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该怎么判呢?有人说“各打五十大板”。

不是的,这类案件也是有章可循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要综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逻辑推理、生活经验法则、举证能力和内心确认,根据不同的事故情形,分析评价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情形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故当事人应当就己方无责、责任较小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就对方负有责任、责任较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依法确定事故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或责任大小的情况下,才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由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即“各打五十大板”。

事故责任确定以后,对于受害一方的损失,先由承保相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或平均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种情形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在于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而非证明己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或己方无过错,但非法定举证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如果进行抗辩,则有义务就己方的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事故责任确定以后,对于受害一方的损失,先由承保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或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过错大小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完全过错责任比例)。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对非机动车、行人参与道路交通行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相应的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优益地位平等、风险发生和风险控制能力平等,经济能力推定平等;因此,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各方均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应当适用《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条的公平原则确定损失的分担原则,也就是“各打五十大板”。

律师几点提示:

1、行人与行人相撞不属于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一方或双方人身损害,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必须有一方是车辆,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无车辆参与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赔偿与事故责任认定的顺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有人片面理解这一规定,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才按责任比例承担。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比如,目前的有责责任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无责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无责限额11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应当是分别在有责责任限额内和无责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这样,应当先确定事故责任,然后适用有责责任限额或无责责任限额。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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