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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给员工买社保,签《劳务合同》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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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给员工买社保,签《劳务合同》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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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丘水伊 合同律师丘水伊

这是丘水伊律师法律故事会的第 35 篇原创文章

作者 l 丘水伊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转载请联系作者授权 01  故事背景 老王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没想到被员工起诉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补缴社保,并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老王很苦恼,找到丘律师说,不是他们不愿意签劳动合同,而是员工流动性太大了,特别是装修工人,很多都是临时做几个月又走了,问丘律师应该怎么解决?丘律师建议,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可以签《劳务合同》,不需要买社保,解除合同也不需要赔偿金,同时建议以公司的名义按照员工的人数购买团体意外险,避免发生意外的同时,尽量分担公司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老王又问,如果全部员工都不想买社保的,都能签《劳务合同》吗?丘律师答,当然不是!且听我细细说来。 02  丘律师解答 

1、什么样的人适合签《劳务合同》?(1)非全日制的技术/专业服务,比如现在很火的主播、老王请的某个项目工地上的杂工、木工、清洁工等等独立性较强的非核心岗位,一般每天工作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完成了特定的工作就可以下班。(2)返聘已经退休的老员工。(3)招聘在校大学生实习,也可以签《实习协议》

2、劳务关系的特点是什么?(1)劳务合同双方不具有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公司不能用规章制度来进行考勤,也不用上下班打卡等等。(2)公司付的钱称为劳务费,而不是工资,一般是一次性支付。(3)因为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不用购买社保,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4)如果发生工伤,公司也要赔偿,所以建议购买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分担用工风险。

3、什么情况下,虽然签了劳务合同,也会被视为劳动合同关系?比如,小刘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小刘要接受公司的管理,按照公司的日常规章制度进行考勤、考核,上下班打卡,公司按月给小刘发放工资。且长期在公司工作。这样的情况,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实际上为劳动关系了,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也是要为其缴纳社保的,公司也要承担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责任。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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