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 【侵害身体权】
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侵权债权】
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1、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3、胎儿的人格利益;
4、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5、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
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 【侵害身体权】 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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