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虚假陈述与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问题描述

虚假陈述与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个回答

虚假陈述与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⑴虚假陈述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陈述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

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陈述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陈述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它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常生活中人们肯定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难题,这个时候可以来找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得到答案。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