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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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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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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退职)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审批(0328) 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单位从业人员提出的申请;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负责受理、审核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通过开业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

3、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负责受理、审核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

(二)审批内容自然人申请办理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各区(县)社保中心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区(县)社保中心在《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职)审批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处签署意见,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

(三)法律效力未依法取得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不得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

(四)审批对象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理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的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原件 1份 纸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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