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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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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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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1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

三、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时间与地点

窗口名称: 社保综合窗口

办事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2楼社保综合受理窗口F07-26号窗口;

青岛市厅市北区社保分中心2楼1-16/24/25窗口(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青岛市李沧区社保分中心一楼5-16窗口(永年路27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3楼13-15窗口(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青岛市城阳区市民大厅一楼24号窗口(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75号);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号楼4楼东侧34-35窗口(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四楼; 

青岛市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14号窗口(青岛市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西楼四楼29-32窗口(胶州市北京路2号); 

莱西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号楼一楼大厅1号窗口(莱西市烟台路79号 );

平度市市民服务中心(北京路79-1号)一楼115房间工伤认定科 平度市市民服务中心(79-2号)B区一楼综合窗口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北京路68号)二楼综合窗口

在青岛市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是有设定依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案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办理该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符合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受理条件。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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