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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20年大渡口大堰一村片区会拆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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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20年大渡口大堰一村片区会拆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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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目前对于重庆大渡口区房屋拆迁政策有如下: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

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 青苗、构(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二)构着物补偿标准采取据实清理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三)附着物补偿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4315元,由实施征地部门将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补偿到户。

  (四)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房屋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

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二)村民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作其他用途的,其房屋补偿标准仍按农房补偿标准(附表1)执行。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可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四)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七条 下列地上青苗、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八条 集体土地企业补偿   (一)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续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实施征地部门负责处置。

重置价格应当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并予以补偿。  1.按征地部门确定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对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续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附表5所确定的标准给予重置价格补偿。

  2.评估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建(构)筑物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给予重置价格补偿。  (二)设备搬迁损失费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拆迁企业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

  (三)水、电、天然气设施、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并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员;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三)征地公告之日后出生或申请迁入的人员。  第十一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数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一)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农转非人数;

  (二)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三)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

  (四)征地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被征地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一次性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划拨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1.未满18周岁的孤儿;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4.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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