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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法院不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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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法院不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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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在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之后 ,如不服仲裁裁决或决定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是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还有什么规定吗?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条规定中就包括了对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今年,我庭审结了一起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的案情是:廖某原是我市某单位的职工,1973年参加工作,2012年1月15日,单位解除了与廖某的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及身份置换协议。

但廖某对解除合同、工龄的认定、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等事项有异议,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廖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争议系因被告单位改制引发,该项改制业经耒阳市人民政府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故系政府主导的改制,而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据此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廖某的起诉。廖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希望能对你想知道企业改制法院不受理规定范围是什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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