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揭秘非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骗子套路

问题描述

揭秘非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骗子套路
1个回答

  揭秘非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骗子

  想申请贷款最安全、稳定的方式肯定是通过银行贷款,但是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很高,很多达不到条件的人只能选择小额借贷,但是目前市场上的小额贷款靠谱吗?

小编带大家来看非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隐藏的套路。

  揭秘非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骗子套路

  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1、这类公司都是由各地方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并在当地的工商部门注册,你可以通过电话向该公司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实具体情况,这也是识别骗子公司的基本方法。

  2、小贷公司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但是有些骗子公司宣称在全国开展业务。

  3、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批时,必须与借款人当面进行沟通,而且需要借款人提供详细的家庭收入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甚至要到借款人住处和经营地点做实地调查,不靠谱的骗子公司这个过程则过于简单。

  非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套路多

  套路1:用户对于那些门槛过低、放款速度过快、预期利息过低的贷款公司要多家防范。此外,不合规的贷款公司联系方式往往只有手机号、QQ号等,没有座机或地址,如果有留下,也可以做简单查询,验证其信息的真实性。

  套路2:无抵押的公司往往凭借“全国业务”的旗号,甚至佳节银行或者知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等名义,造成公司靠谱的假象,进而取得借款人的信任。

有些贷款公司打着“公司”的旗号,但是却不提供具体的办公地址,甚至没有营业执照,针对这种情况,借款人完全可以向工商部门查询真伪。

  套路3:借款之前往往要提前交付保证金、手续费或首月预期利息等款项,如果遇到骗子借款公司,一旦借款人将这类款项打过去之后,对方则早已跑路,再也无法联系。

这类型的“借款”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没有签订合同之前,仅凭网络聊天过程中的只言片语,便要求借款人打款。

  如何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两种,一是个人贷款,二是企业贷款,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贷款的风险相对较高。如果整个经济下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能合理的控制放贷节奏,则承担的风险较高。

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8月底,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累计放贷额为599.3亿元,逾期率为1.11%,交去年年底0.64%的逾期率,上升了0.47%,增幅超过七成。

  小编认为,贷款逾期率的上升,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风险攀升,如果逾期率在长期内得不到合理控制,那么紧接而来的是不良贷款率的攀升。

在风控方面,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抵押不的资质相对较低,房产和土地较少,大部分的抵押物是设备、汽车等消耗品,甚至是红酒、干货等变现能力不强的资产。

  所以,普通大众应该对贷款知识、贷款业务以及贷款攻略有一定的了解,在有需要时做到心中有底,知道怎么判断小额贷款的安全性,才能提早的做出最正确的判断。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解释》),该解释共计三十三条,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本条规则剑指《新民间借贷解释》主要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案件,意欲排除金融机构借贷方面纠纷的适用,但日常中所常见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行为是否适用于该解释?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该解释中所称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地位如何?

本文通过检索相关行政法规、金融监管机关的部门规章及法院的司法判例来探讨这一问题。     最早提出建立"小额贷款组织"的文件见于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2月发布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6〕13号),该通知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并授权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此后,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于2008年共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该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主要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不仅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还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同时须接受省级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对其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

之后,人民银行于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该规范第3项"术语与定义"的第3.32项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并设立编码为Z,归为其他金融机构一类。

鉴于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似乎符合《新民间借贷解释》中所称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但令人意外的是,银监会的发布的各类官方文件的意见却与上述人民银行的意见相左,银监会正式文件中鲜见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主体地位,依据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第2号,2007年修正)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阐述了金融机构范围:"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其中并未提及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无法根据该办法领取金融许可证的。

但值得关注的是,银监会于近年提出"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据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第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该文径直承认了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但相比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在设立目的、经营范围、社会金融调节作用方面有较高的相似度。

     再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来看,似乎是因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仅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列举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在《新民间借贷解释》公布之前,人民法院在判断涉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类纠纷的案由、主体时,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适格主体,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98号案件,将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

与此相反,涉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款纠纷的案由则一般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综上可以看出,在现行规定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无法领取金融许可证,并非是银监会承认的金融机构;

但《新民间借贷解释》中所称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该"金融监管部门"是个广义的概念,并非特指银监会。

而如前文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也需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送审,并接受金融办的监管,在这个角度上来讲,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符合该条规定并极有可能被排除于《新民间借贷解释》的适用范围之外。

因此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尽快以答复形式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以免涉案当事人及司法机关对该问题发生尺度不一、无所适从的现象发生。

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并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地方可能就是利率的问题。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的规定是新规定的焦点所在,毕竟为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产物。

新规关于利率与利息的规定24%、36%是怎么计算的,我们常说的“2分利”、“3分利”与24%、36%之间有什么关系,你知道吗?

本文拟回答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利率   1、利率的概念   利率也称为利息率,是在一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如年息九厘写为9%,即每百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元,月息六厘写为6‰,即每千元存款一月利息6元,日息一厘五毫写为1.5?,即每万元存款每日利息1元5角,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用月利率挂牌。

   2、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

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   二、24% 和36%应该如何理解   1、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实行“两限三区”原则。

: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

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详述如下:   (1)两限   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   (2)三区   A.司法保护区(≤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B. 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

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C.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详见下图分解:   三、我们通常说的2分利应该如何额理解   生活中通常说的2分利指的是月息,也就是月利率为2% 假设借2万元,期限为一年,私人间的借贷,用单利计算利息,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一年利息=20000×2%×12= 4800元。

而上述年利率24%,就相当于月利率2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引用文档:案例(5198)篇   专业文章(2)篇)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引用文档:案例(5759)篇)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引用文档:法规(1)篇   案例(1336)篇   专业文章(2)篇)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引用文档:案例(885)篇)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引用文档:案例(6936)篇   专业文章(1)篇   案例评析(1)篇)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引用文档:案例(424)篇   专业文章(1)篇)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引用文档:案例(183)篇   专业文章(1)篇)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引用文档:案例(393)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引用文档:案例(4364)篇   专业文章(2)篇)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文档:案例(473)篇   专业文章(1)篇   案例评析(1)篇)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文档:案例(829)篇   专业文章(7)篇)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文档:案例(254)篇)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引用文档:案例(663)篇   专业文章(3)篇)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引用文档:法规(1)篇   案例(1182)篇   专业文章(7)篇   案例评析(1)篇)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文档:法规(1)篇   案例(2416)篇)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引用文档:法规(1)篇【司法解释(1)篇】   案例(4772)篇   专业文章(1)篇)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引用文档:案例(3231)篇   专业文章(1)篇)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引用文档:法规(1)篇   案例(282)篇)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引用文档:法规(2)篇【司法解释(1)篇】   案例(997)篇   专业文章(1)篇   案例评析(1)篇)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文档:法规(1)篇   案例(242)篇   专业文章(1)篇)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文档:案例(1173)篇)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文档:案例(191)篇   专业文章(3)篇)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文档:案例(3463)篇   专业文章(1)篇)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引用文档:法规(1)篇【司法解释(1)篇】   案例(2333)篇   专业文章(7)篇   问答(1)篇   案例评析(2)篇)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引用文档:案例(21137)篇   专业文章(1)篇)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文档:法规(2)篇   案例(134402)篇   专业文章(7)篇   案例评析(3)篇)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引用文档:法规(2)篇   案例(12241)篇)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文档:法规(3)篇   案例(12721)篇   专业文章(3)篇)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文档:法规(1)篇【司法解释(1)篇】   案例(161142)篇   专业文章(2)篇)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文档:法规(2)篇   案例(29726)篇   专业文章(1)篇   案例评析(1)篇)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引用文档:案例(2275)篇   专业文章(2)篇)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文档:案例(101)篇   专业文章(1)篇)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