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如何的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其实就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处理相关伤害案件的时候,这个鉴定是很重要的。一般只有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法医鉴定轻伤标准:1 一级
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2 二级
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 三级
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
1.0cm)。
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4 四级
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4.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5 五级
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完全运动性失语;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双侧完全性面瘫;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4 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
3.0cm)。
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6 六级
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中度);3)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6.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6.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7 七级
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7.2 头面部损伤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
5.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7)双眼偏盲;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7.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膀胱造口;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下肢长度相差
8.0cm以上;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8 八级
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8.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
5.0cm;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
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7)一眼盲目4级;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17)张口受限Ⅲ度;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8.3 颈部及胸部损伤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8)一肺叶切除术后;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10)呼吸困难(中度)。
8.4 腹部损伤1)腹壁缺损≥腹壁的1/4;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8)肾功能轻度下降;9)一侧肾上腺缺失;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
8.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
6.0cm以上;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8.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9 九级
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9.2 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
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3)容貌毁损(轻度);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10.0cm,其中至少
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1)一眼盲目3级;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24)张口受限Ⅱ度;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9.3 颈部及胸部损伤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5)食管吻合术后;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14)心脏室壁瘤;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16)缩窄性心包炎;17)胸导管损伤;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9.4 腹部损伤1)肝部分切除术后;2)脾部分切除术后;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5)胃部分切除术后;6)肠部分切除术后;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8)胆囊切除术后;9)肠梗阻反复发作;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7)一侧附睾缺失;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9)尿道狭窄(轻度);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
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双上肢长度相差
6.0cm以上;8)双下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9.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10 十级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10.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10.0cm;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5.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cm2;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复视或者斜视;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双眼视力≤0.5;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舌部分缺损;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张口受限Ⅰ度;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
5.0cm2;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4)器质性声音嘶哑;5)食管修补术后;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8)肺修补术后;9)呼吸困难(轻度)。
10.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5)一侧髌骨切除;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9)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以上;10)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以上;1
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1
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1
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1
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1
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1
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
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
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
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以上就是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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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如下:1、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2、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3、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4、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一、做伤残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如下:1、入院记录;2、病历本;3、疾病诊断证明书;4、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5、伤残鉴定委托书。二、个人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
1.轻伤是界于重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一种伤害程度。因此,认定轻伤,一方面可以根据规定直接加以认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排除重伤或者轻微伤的角度来认定。2.认定是否轻伤,应当以专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人应由法医师或具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3.鉴定是否轻伤,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发的并发
一、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什么法医轻伤鉴定标准是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构成轻伤的标准如下: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累计20厘米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
法医司法鉴定轻伤标准是怎样的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认定轻伤时应注意: 1.轻伤是界于重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一种伤害程度。因此,认定轻伤,一方面可以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直接加以认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排除重伤或者轻微伤的角度来认定。 2.认定是否轻伤,应当以专业
法医轻伤鉴定标准是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若有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累计20厘米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等现象可以认定为轻伤。对于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问题,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什
公务员的工资中具体包括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包括车补、取暖补助、出勤补助、山区补助、地区)和奖金(年度考核合格者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次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还有每年60元的工龄工资,以虚年计算并按月发放。具体的工资还根据不同地区与不同职位的工资各有不同。公务员标准基本工资:办事员两千八百元;科员三千元;副科级三千一百元;正科级三千三百元;副处级三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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