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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位抵押需经过第一顺位抵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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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位抵押需经过第一顺位抵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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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后位)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人因需向顺位(后位)抵押权人提供坐落于 (门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上述房地产已于年月日抵押给前位抵押权人 ,等级债权数额为万元。现抵押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物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抵 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及瑞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68号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本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权益)一直在前位抵押权之后。

二、前位抵押权人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再次申请抵押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少于或等于原登记的债权数额的部分,仍为前位抵押权,无需告知顺位(后位)抵押人或经其书面同意,前位抵押权人无需与抵押人协议约定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权益)。 顺位(后位)抵押权人签字(单位公章): 抵押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就是第二顺位抵押合同,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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