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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属于什么类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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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属于什么类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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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属于什么类型的组织  1、物业是为业主服务,收取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企业。

  2、大部分物业都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建的,在先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就存在了。其人员任命大都是由房地产商任命的。

  3、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不合作的物业直接开除,一劳永逸,不过在交接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原有物业的抵制,甚至出现暴力行为;

这些都是有先例的,业主事先要做好这方面的准备工作,可以在交接时,直接要求本地派出所派警察到场。  二、案情介绍  2007年4月,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由于对之前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业主大会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管理。

但刘某等十余位业主认为小区内经常发生失盗事件,且经常有垃圾不能得到及时清理,对业委会的管理不满而拒付每月10元的物管费。

业委会也有他的难处,整个小区有一百来户人家,一个月收来的物管费就那么千把元钱,保安又要管安全,还要管卫生,只能保证基本的安全和卫生,不可能实现正规物业公司的管理。

可是,刘某等人坚持认为业委会没有履行好职责,拒绝支付物管费。经居委会调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业委会无奈,遂将刘某等十余位业主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处各被告支付拖欠了近两年的物业管理费。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规定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进行了列举。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小区进行管理,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业主委员会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立法的进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并不断的完善。立法时只考虑到业主大会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而没有考虑到存在业主委员会自行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可能性。

根据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实际上是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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