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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哪些退伍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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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哪些退伍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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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为士官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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