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受教育权;权利;义务;宪法
“人们为理解社会而受教育,他们为创造或再创造社会而受教育。”著名教育家**雷·赖默的这句名言足以显现出教育的重要性。
如今各个国家更是将受教育的权利列入法律之中予以保护,有数据显示,在142个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中,51.4%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实施义务教育,22.5%的宪法规定了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23.9%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权利。
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都凸显出我国对于受教育权
的保护及重视。但其中所引发的种种思考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规定不合理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款的规定合理性与否,法学界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一方面是权利,受教育者可以放弃,另一方面是义务,受教育者必须履行。那么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方面可以放弃,另一方面必须履行,从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
同时也认为,我国受教育的这种宪法规定方式,不仅产生理论上的困惑,而且也在实践上给教育立法带来困难。有的学者则认为,从受教育权利绝对性与相对性和受教育义务履行者双重性两个方面来进一步探讨该条款,使其内在的合理性与存在的必要性得到真正的理解。
我是比较赞同前者的观点,我国将受教育权既规定为权利又设定为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违背其权利义务内在理论性的,从实践上来说也会给部门法造成一定的困扰。
1.权利与义务主体双重性不符合法理
在谈论权利与义务的对立时,我们常说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可以将其理解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而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这两者是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但是在宪法这一条款的表述中,我们却发现,将受教育当作主体的一项权利外,同时也将其规定为了一项义务,作为同一主体而言则难免会自相矛盾。
如果说这一主体有选择接受教育权利的话,那么他同时也有权利选择不接受,这也完全符合权利赋予的涵义,可于此同时,却又有法律的条文规定,这项受教育的权利必须接受,因为这是一项义务,否则你便是违反了法律。
试问,我们应该如何让这样一条既规定权利又限定义务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得到完善的解决?结论自然显而易见,就是无法解决。
这就好比,倘若我们赋予一个主体有选择吃苹-果的权利,同时又规定这个主体必须吃掉这个苹-果,不论你是否愿意,因为这是你的一项义务。
所以说,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方面可以放弃,另一方面必须履行,从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从法理上难以服众。
是的,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受赠人的权利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是经由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以及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占、挪用和损毁。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出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能够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该用以捐赠目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以及部门能够将受赠财产移交公益性社会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权利:1、召集、主持业主大会;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3、决定聘请物业企业及审议物业费收取标准、管理工作计划与费用概预算;4、监督物业工作;5、管理物业维修基金;6、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义务: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各项决议并接受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相关规定;4、履行物业委托合同;5、接受政府监督指导。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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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管理的资质条件一级资质:注册资金达500万以上,相关的专业人员不低于30人,并拥有相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的住宅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二级资格:注册资金达300万以上,相关的专业人员不低于20人,并拥有相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普通合伙人指什么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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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患者的权利如下:1、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2、有权知晓医疗小组组成人员;3、同意或拒绝与治疗相关科研项目;等等。患者的义务如下: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2、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3、了解自身疾病、治疗、愈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等等。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一、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1、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第三人的有关陈述,有权在提交答复书及整个复议阶段进行反驳。2、除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情形外,原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3、如发现办理案件的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对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科长提出,对行政复议科长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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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表现为平等性和一致性。平等性在于: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致性在于:一个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一个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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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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